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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对象

时间:2011-04-07 10:06 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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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代理对象:
    (一)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以及其他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
    (二)律师、会计、审计、公证等社会中介机构,各社会团体、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自主创业和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六)辞职和被辞退及自动离职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七)与用人单位中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人事改革中的分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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